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岚县志胜家电服务部(岚县志生家电服务部)。住所地:岚县县城桥北社区兴岚路水泵厂北坡上村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7MA0JBA7T38。 经营者:李志锋,男,山西省岚县人,住岚县。 被执行人:岚县普明镇屯营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1127ME287532XY。 法定代表人:史计元,职务,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岚县志胜家电服务部与岚县普明镇屯营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27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岚县志胜家电服务部款13279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6元,申请执行费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岚县普明镇屯营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34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