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勉县XX社。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东转盘。法定代表人:杨小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刚,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唐某某,男。

被告:庄某,(系唐某某之妻),女。

被告:晏某,男。

被告:李某,女。

审理经过 原告勉县XX社与被告唐某某、庄某、李某、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勉县XX社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勉县XX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勉县XX社撤回对被告唐某某、庄某、李某、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0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 辉

人民陪审员  何志军

人民陪审员  青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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