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勉县XX社。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东转盘。法定代表人:杨小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刚,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唐某某,男。
被告:庄某,(系唐某某之妻),女。
被告:晏某,男。
被告:李某,女。
审理经过 原告勉县XX社与被告唐某某、庄某、李某、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勉县XX社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勉县XX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勉县XX社撤回对被告唐某某、庄某、李某、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0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 辉
人民陪审员 何志军
人民陪审员 青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