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林市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中心区19委。 法定代表人:汪湘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湘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海林市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海艳,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周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第三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和平街检察院家属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孟庆军诉被告海林市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汪湘萍、第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影、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原告孟庆军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海林市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20000元。2021年6月28日,原告孟庆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孟庆军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庆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92.70元,退还原告孟庆军14642.7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孟庆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国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