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雨,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吴军,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原告熊雨与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熊雨于同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熊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熊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加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左 勇 书 记 员 何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