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雨,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吴军,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原告熊雨与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熊雨于同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熊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熊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加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左 勇 书 记 员 何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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