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请为:请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953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2019年4月,被告以经营羊肉馆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及为父偿还贷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37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断断续续通过微信向原告还款8747元,对下剩的24953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无奈原告于2019年7月诉至法院,开庭前被告承诺于2020年12月28日前全额归还借款,并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据,原告念及朋友之情遂撤诉。到期后被告继续失约,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赵某承认张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某借款本金249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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