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双桥世创楼梯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金龙建材城二楼楼梯展区L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02MA0AP9U84。 经营者:杨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承德市双桥世创楼梯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温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承德市双桥世创楼梯经销部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0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于2019年9月14日与被上诉人订立合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12000元,被上诉人提供定制楼梯护栏的样式图片,上诉人将定制楼梯护栏交由第三方制作。经上诉人联系,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就定制的铁艺部分的制作进行了全面沟通,上诉人完全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完成了楼梯护栏制作,被上诉人却因楼梯护栏样式与其提供的图片不符及楼梯护栏质量较差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2000元费用。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属于特别定制类产品,该类产品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为被上诉人量身定制的,所以不管尺寸、样式、颜色等条件都是唯一的,针对其他顾客不能二次出售的。如果被上诉人坚持解除合同,上诉人加工商品所支出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所以,被上诉人如果认为定做的产品不符合其要求可以要求上诉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等相应要求,从而达到降低双方损失的目的。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94条判决案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温海辩称,要求维持原判,解除承揽合同,返还答辩人全部的费用。上诉人作出的东西与答辩人的要求和双方确认过的确实不符,从答辩人支付款项之后,上诉人给答辩人承诺的所有东西,到交付的时候都没有跟答辩人进行沟通,都是答辩人将要求告诉上诉人,其再转包给民间作坊,最后糊弄完事儿。
一审原告诉称
温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达成的加工承揽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加工承揽费用12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4日,原、被告就制作室内楼梯护栏订立承揽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12000.00元,并提供了楼梯护栏样式图片。被告将原告定制的楼梯护栏交由第三人制作。经被告联系,原告与第三人就定制的楼梯护栏铁艺部分的制作进行了沟通。楼梯护栏制作完成后,因楼梯护栏样式与原告提供的图片不符,且原告认为楼梯护栏质量较差,原告拒绝接受,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定作人,被告为承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因第三人制作的楼梯护栏与原告的要求不符,故原告关于解除双方承揽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承揽费用1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温海与被告承德市双桥世创楼梯经销部的承揽合同。二、被告承德市双桥世创楼梯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温海承揽费用12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承德市双桥世创楼梯经销部、被上诉人温海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已按约定支付定做楼梯护栏报酬,上诉人承德市双桥世创楼梯经销部无异议,但上诉人交付的楼梯护栏与被上诉人的要求不符,且根据被上诉人温海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发生纷争后上诉人有同意退款意向,原判根据被上诉人温海的请求解除承揽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其完全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完成了楼梯护栏制作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承德市双桥世创楼梯经销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承德市双桥世创楼梯经销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海燕 审 判 员 孟路遥 审 判 员 应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顾成龙 书 记 员 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