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三门峡宇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桃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MA44EKU42L。 法定代表人:胡红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卿,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田湖镇下湾村快速通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0689117596。 法定代表人:吉杨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三门峡宇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豫0327民初1930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37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三门峡宇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门峡宇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战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