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山县某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民族银饰街19栋4楼。

法定代表人:袁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某,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山县某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634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购房余款39万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就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款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的,可以终结案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4执39号申请执行人雷山县某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达成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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