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市永温乡黄柏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89775128L。
法定代表人:陈忠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云寿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54901630T。
法定代表人:董顺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第三人: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遵赤高速仁怀收费站办公大楼前正大门左侧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79402Q。
法定代表人:曾碧,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阳化工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人教育公司)、曾碧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黔03执恢29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阳化工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永泰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开阳化工公司的追加理由是: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金永泰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立人教育公司及曾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开阳化工公司提交了金永泰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出具的《代为履行承诺书》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21)黔03执恢29号申请人开阳化工公司申请执行立人教育公司、曾碧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91号裁决书。根据该裁决书主文内容,立人教育公司、曾碧连带返还开阳化工公司定金500万元及补偿开阳化工公司合理支出15万元,承担77900元仲裁费用。该裁决生效后,开阳化工公司于2018年8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黔03执492号。2018年11月1日,金永泰公司向本院出具《代为履行承诺书》,承诺:在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间,自愿代曾碧、立人教育公司向开阳化工公司履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91号裁决载明的金钱给付义务,直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2018年12月10日,开阳化工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黔03执4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91号裁决书的执行。2021年,开阳化工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以(2021)黔03执恢29号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第三人金永泰公司在本院立案执行(2018)黔03执492号案件过程中,向本院作出代被执行人立人教育公司、曾碧履行应付金钱义务的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开阳化工公司在重新申请恢复案件执行程序过程中,申请追加第三人金永泰公司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应当予以支持。据此,申请执行人开阳化工公司的追加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21)黔03执恢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承诺的522.79万元全部付清为止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若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