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告:纳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2021年4月23日,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