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贵恒,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申请执行人:黄秀明,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被执行人:何利,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被执行人:农德胜,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贵恒、黄秀明与被执行人何利、农德胜生命权纠纷一案,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2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利、农德胜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黄贵恒、黄秀明支付赔偿金678,404元、案件受理费10,587元及申请执行费9,290元(三项共计698,281元)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农德胜、何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2月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农德胜、何利名下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何利名下银行账户4个、财付通账户1个,冻结被执行人农德胜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递交续行冻结申请。
3.对被执行人农德胜向本院提出自2021年起每年春节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元的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农德胜还款方案。被执行人何利未给出还款方案。
4.划拨被执行人农德胜、何利银行存款共计1,466元,已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上缴国库。
5.对被执行人农德胜、何利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对被执行人何利位于龙州县进行搜查,但地上已无住房,无法进行搜查。
7.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466元。
8.对被执行人农德胜、何利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9.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农德胜、何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农德胜、何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696,81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农德胜、何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黄贵恒、黄秀明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