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虹,女,侗族,住天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鉴,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阳,男,侗族,住天柱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陶光绪,男,苗族,住天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彤,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剑萍,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凯里市,系被告女儿。

审理经过 原告曾虹诉被告陶光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以缓和邻里关系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曾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虹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 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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