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宝林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宝林村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001115992360005。
负责人:戴晴军。
申请执行人:刘楚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瞿晓玲,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戴晴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楚川与戴晴军、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宝林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渝0109执1252号]中,异议人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宝林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宝林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经审查,异议人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宝林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宝林寺管理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