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昌勤,女,****年**月**日出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申请执行人:刘建德,男,****年**月**日出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申请执行人:刘士豪,男,****年**月**日出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申请执行人:刘乜英,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天峨县。
被执行人:广西永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10号凯帝酒店三楼第一、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杨丽,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孟昌勤、刘建德、刘士豪、刘乜英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02执48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8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支付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14元,申请执行费92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昌勤、刘建德、刘士豪、刘乜英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永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2021年4月底前履行20万元,5月底前履行10万元,6月底前履行10万元,余款在2021年7月底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1202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希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