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鲍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秦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鲍某以纠纷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1350000元。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秦某、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秦某、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鲍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