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戈布东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52798297U。

法定代表人:班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军,抚顺市顺城区君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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