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学瑞,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连池市格球山农场。

被告:王凤金,男,1963年03月20日出,住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场。

被告:张连江,男,1968年01月29日出,住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学瑞与被告王凤金、张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学瑞现因被告王凤金因病在哈尔滨市看病,现联系不上为由。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凤金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学瑞与被告王凤金、张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魏学瑞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凤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学瑞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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