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224室。
法定代表人:胡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保宁醋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敬中其,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2,265元。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13,849元(其中案款112,265元、执行费1,584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