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宗继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白玥,女,汉族,现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宗继峰与被告白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继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宗继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0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5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家中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5万元,约定借用一个月,同时口头约定月利率2.5分。期间,原告仅仅支付部分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白玥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宗继峰与被告白玥系熟人。2016年10月15日,被告白玥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5分,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白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宗继峰伍万元整.50000(用期1个月),借款人:白玥,2016.10.15。150××××1666。后被告白玥支付借款利息至2017年10月14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白玥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原告宗继峰借款5万元,由被告白玥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原告宗继峰要求被告白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关于利率的约定超过了相应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5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调整,被告应偿还原告以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率按照月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2021年1月1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白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宗继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率按照月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2021年1月1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白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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