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某,住临夏县。 被告:朱某,住临夏市。
审理经过
原告鲁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鲁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世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