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镇远县土地交易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共和街皮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257366467449。
法定代表人:丁启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琼,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镇远县。
被告:陈配松,男,****年**月**日出生,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镇远县土地交易中心诉被告陈配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远县土地交易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镇远县土地交易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