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福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牟亭村。

被执行人:陈建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民利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3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福麒申请执行陈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向李福麒支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38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80.00元,保全费1540.00,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以(2021)川1503执6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案外人王贵兰与被执行人陈建聪共有的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北滨路康安.江城,经双方当事人议价,确定该房屋单价为6500.00元/㎡,即总价值为7813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在议价的基础上降价30%即546910.00元,启动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于2021年4月16日买受人李禄俊(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891027491X)以7689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裁定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案外人王贵兰与被执行人陈建聪共有的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北滨路康安.江城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禄俊起转移。因办理本次过户所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案外人王贵兰、被执行人陈建聪与买受人李禄俊负担。

二、原案外人王贵兰与被执行人陈建聪共有的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北滨路康安.江城房屋的原有查封、抵押等权利负担因本次拍卖成交而消灭。

三、买受人李禄俊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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