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任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俊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李维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任凯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郭长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俊平申请执行李维东、任成林、任凯娥、郭长林责令退赔一案过程中,任成林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异议人任成林申请事项,对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执恢228号执行案件中,查封财产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国家发放养老金的两个农商银行账号和交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邮储银行专用账号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根据(2021)京0111执恢228执行通知书,房山区人民法院冻结查封了我名下的所有银行账号,包括国家发放养老金的农商银行卡号:×××,配套存折账号:×××此账号还是全家12口人土地承包金账户,全被冻结,还有交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邮政储蓄银行专用账号:×××也被冻结,我是农民出身,70多岁身体患有高血压,高血脂冠心病,脑更死多种疾病,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只有国家每月给的850多元的养老金,看病住院吃药全靠儿女资助,法院冻结查封之今以有四个多月,我有四个多月没有生活费了,我多次书面申请和打电话申请,但始终未能解冻,人要吃饭的,有病要看病吃药的,不给解冻是否要把我饿死病死,交医疗保险的账号被冻结之后保险费交不了,看病就不能报销,没有钱看病只有等死。综上所述申请法院尽快解除以上三个账户。
为证明其主张,任成林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杨林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诊断证明、社保所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任成林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作出(2015)房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及(2017)京0111刑初447号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任成林等被执行人退赔张俊平1872500元投资款。判决生效后,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京01111执恢228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任成林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其中包括社会医疗保险费的邮政储蓄银行专用账户,(账号:×××)。任成林提出执行异议,以自己年迈及身体有病为由要求解除养老金和医保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被执行人任成林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冻结其名下账户并无不妥。但考虑到任成林已经年迈且身患疾病,故应当参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并应保障医疗保障的基本需求。但其提出的解除全部冻结账户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2021)京0111执恢228号执行案件中,参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为被执行人任成林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二、解除任成林社会医疗保险费的邮政储蓄银行专用账户(账号:×××)的冻结。
三、驳回任成林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