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子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郭腾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9)鲁078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子扬与郭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6847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3月11日与2021年8月24日两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小型汽车的登记信息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作出对被执行人郭腾辉拘留罚款的决定书。 5、2021年8月13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78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煜 审判员 张纪亮 审判员 李翰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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