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锦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丁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谢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庄锦东与被告丁小明、谢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庄锦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减半后计收2,6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俊
人民陪审员 张荣忠
人民陪审员 代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邱良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