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鲍曙影,女,汉族。
被执行人:孙仁国,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鲍曙影与被执行人孙仁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仁国无房产、无存款、无土地,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及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