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宝俊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赤峰市。
被告:孙洪武,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红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