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司全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水源,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曾小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周节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司全春与被告曾小乐、周节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2021年5月18日,原告司全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司全春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全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司全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