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辽宁凡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髙台子镇窑沟口村。 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亮因与被上诉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厦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五万一千八百四十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广宇 审判员 孙 燕 审判员 许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