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闫某,现住址吉林省磐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3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