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路工商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4543N。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彭元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元秀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19)深仲裁字第6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一、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31966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违约金;二、保全费2225.96元;三、仲裁费用154242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执44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5执4191号。2020年9月14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还清本案欠款419876元,其债权已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结案。案件执行费6198.14元已依法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0)粤0305执4191号、(2021)粤0305执恢38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