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东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申请执行人王明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潘明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杨庆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依据发生效力的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宋东平、王明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明景、杨庆英赔偿修车费、拖车费等共计20105.00元,被执行人潘明景、杨庆英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和申请执行费202.00元。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东平、王明粉与被执行人潘明景、杨庆英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潘明景、杨庆英从2020年8月开始,每月30日前赔偿4000.00元,直至赔偿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潘明景、杨庆英已缴纳申请执行费20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12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