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一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唐山市四联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魏松林,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一明与被告唐山市四联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一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王一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金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