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建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代理人:柴克权,广东南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添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刘小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建春与被执行人刘添财、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93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刘添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3.6万元及利息(以73.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7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刘小梅对被执行人刘添财的上述付款中的68万元及利息(以6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7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追缴)。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的《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详见查证结果通知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添财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6××××的车辆,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小梅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6××××的车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