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王光敏
出生日期
1970年11月25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
户籍地
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
现住址
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193号
指控事实
2020年6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光敏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车沿本市延安三路、江西路,行驶至山东路与闽江路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王光敏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王光敏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光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北勇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于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