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王光敏

出生日期

1970年11月25日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

户籍地

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

现住址

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强制措施

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193号

指控事实

2020年6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光敏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车沿本市延安三路、江西路,行驶至山东路与闽江路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王光敏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王光敏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光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北勇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于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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