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小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大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小慧因与被申请人李萍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07民终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小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培 中
审 判 员 刘 婷 婷
审 判 员 米合巴努尔·阿不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邵 彩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