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东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骏因与被上诉人谢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2021)川3301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马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张莲香 审判员 韩 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