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6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聪,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9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以(2018)沪73民初596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2,510.34元,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2021)沪03执24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并扣划了(2018)沪7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额人民币751,140.66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法律义务,故需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