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法定代表人:杜兴,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马占国,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502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合计50669.63元(其中截止2018年9月14日的本金21941.53元;利息、罚息、复利28728.1元)元、利息(自2018年9月14日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利率上加收50%)、案件受理费533元及执行费。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存款信息不够足额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品牌纳智捷牌车辆未实际扣押车辆,无法进行评估、拍卖;

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房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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