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麒鸡路巧克立公寓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5549074E。
法定代表人:施长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颜林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现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申请人:贾琼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现住曲靖市麒麟区。系被申请人颜林鹏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颜林鹏、贾琼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