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榴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4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照辉。 被执行人:张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北榴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景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景华名下人民币40374.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梁慧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郁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