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原告:陈水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原告:刘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范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范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上江小区*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热:赵开显,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段晓军、陈水清、刘秋红与被告范乐华、范建华、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标的为34000元,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段晓军、陈水清、刘秋红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段晓军、陈水清、刘秋红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段晓军、陈水清、刘秋红收到该通知书后至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3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晓军、陈水清、刘秋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新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艾合买提·托胡提 书记员 吕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