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伟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杨杰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方伟锋与被告杨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伟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杰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方伟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5000元整(大写:陆万伍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1425元、保全费67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20年5月9日,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款6.5万元,同时约定被告于2020年5月31日后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5月27日向被告转账了2万和4.5万元,合共6.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截止提起本诉讼之日被告依然未向原告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提起本诉讼。

被告辩称

杨杰伟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杨杰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过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本院查明涉案借款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同日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原告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5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20000、45000元。涉案《借条》记载了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还款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的意思表示。被告向原告借得涉案借款后,逾期还款,原告催收未果,遂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方伟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原、被告双方没有协议选择借款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内地,与涉案民间借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内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涉案《借条》记载了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的意思表示,且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65000元,本案借贷关系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被告应依约按时足额向原告偿还借款,但被告逾期还款,显属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杰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65000元给原告方伟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诉讼费共计2095元(原告方伟锋已交纳2147.38元),由被告杨杰伟负担。原告方伟锋预交的诉讼费2147.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杨杰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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