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丽春东路23号3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尹欢,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郭星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王亚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星星、王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