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铭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时代大道4号创兴城32栋2-02铺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朝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9号楼3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唐庭高。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四川铭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朝斌、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足额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朝斌、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朝斌名下的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朝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产权证号:监证1××4)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