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路甲一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9号写字楼四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蔡雷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239号2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喜阅菊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南花园村168号F栋306。

法定代表人:张利霞,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书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术出版社)、北京喜阅菊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阅菊容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0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天下书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桐,四川美术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群,喜阅菊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利霞于2021年7月15日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天下书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四川美术出版社、喜阅菊容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0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一,喜阅菊容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应与四川美术出版社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喜阅菊容公司在一审中为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仅提交了一份加盖有北京一搏图书有限公司印章的《批销业务清单》。该证据中印章显示的公司名称与清单载明的公司名称不一致,其真实性存疑。在喜阅菊容公司未提供相关发票及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其合法来源抗辩没有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此外,依照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主观过错并非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喜阅菊容公司在未经上诉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发行涉案侵权图书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第二,一审判决未全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封面设计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具体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涉案图书封面设计在主色调、主视觉图案的选取上别出心裁,在整个封面设计中对文字、图案、色彩的搭配、布局进行了个性化的安排,独创性程度较高。涉案侵权图书在封面设计主色调、主视觉图案的选取、书名上下左右四个位置的图标布局、文字排版、色彩搭配上与涉案图书封面设计一一对应,侵权主观过错较大。因此,在上诉人实际损失、被上诉人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酌情提高赔偿数额。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四川美术出版社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下书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喜阅菊容公司辩称:其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交了合法来源证据,由于其经营的是网店,一般进货时不开发票、进货折扣为1折亦符合交易习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下书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一审原告诉称

天下书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川美术出版社、喜阅菊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天下书盟公司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2.判令四川美术出版社、喜阅菊容公司共同赔偿天下书盟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3.判令四川美术出版社、喜阅菊容公司共同赔偿天下书盟公司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调查取证费共计4775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3月,天下书盟公司(甲方,著作权人)与成都时代出版社有限公司(乙方,出版单位)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权成都时代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舍得》(署名“墨竹”著)一书,作品成品尺寸为170mm*240mm,16开;合同有效期为五年,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或再版,但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将印数通知甲方。该《图书出版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6年8月,成都时代出版社出版《舍得》一书,图书版权页记载“墨竹著,规格710mm*1000mm1/16,印张16,字数260千字,书号ISBN978-7-5464-1634-2,定价39.80元。”该书封面上部分2/3为米黄色主色调,下部分1/3为淡绿色主色调;封面中心位置选取了荷花图案,书名《舍得》以隶书字体形式竖向置于荷花图案之上;以荷花图案和书名为中心,上方居中位置呈现与封面底部色调一致的淡绿色logo图标“身心修行”,左侧搭配“于舍得中见智慧在舍得后悟人生”文案,右侧对称位置注明作者署名“墨竹·著”;下方淡绿色区域中以黑白颜色字体(宋体和楷体)相间,设置六行文字文案,中间一行白色字体为主旨句“大舍大得,小舍小得,不舍不得万事万物均在舍得之中归结统一”。书脊部分上方为淡绿色“身心修行”图标,上下主色调延续封面设计,竖向排列有“身心修行”“舍得”“掌握舍得智慧享受自在人生”“墨竹·著”,下方淡绿色书脊区域注明出版社图标和名称。封底图案延续封面主色调,上部分为书名和文字文案,下部分标注了图书条形码和定价。

就该图书封面设计,天下书盟公司提交了psd格式的AdobePhotoshop文稿设计源文件,显示完成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署名“天下装帧设计”。2019年7月22日,案外人彭路军与天下书盟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兹有彭路军,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在我公司任设计总监一职。在职期间,因履行我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于2016年6月30日独创设计了《淡定》《静心》《顿悟》《舍得》系列图书封面作品,前述封面作品为彭路军在本职工作中利用我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完成的,系职务作品。”四川美术出版社、喜阅菊容公司对前述证据不持异议。

2018年1月,天下书盟公司(甲方,著作权人)与台海出版社(乙方,出版者)就涉案《舍得》一书签订新的三年期《图书出版合同》。台海出版社于2018年4月出版《舍得》一书,书号ISBN978-7-5168-1801-5,开本880*12301/32,字数160千字,图书定价38.00元,版式装帧设计均为“天下书装”。经过对比,2016年成都时代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封面与台海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封面设计相同,仅开本尺寸及出版社名称存在差异。

喜阅菊容公司在当当网平台开设有“喜阅菊容图书专营店”网络店铺。2019年5月24日,天下书盟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当当网在喜阅菊容图书专营店铺内公证购买了一套“包与容/舍与得/方与圆/静下来/不抱怨心灵修炼必修课5册”套装图书,网络标价142.5元,促销优惠50元,实付92.5元。天下书盟公司完成网购下单后,于2019年5月27日签收前述公证购买的图书。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包裹进行拆封后进行了封存。

庭审中,一审法院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实物,四川美术出版社和喜阅菊容公司认可该套图书系其出版和销售。经过查验被诉图书实物,系由五册图书组成的套书,五册图书封底注明的书号相同,均为“ISBN978-7-5410-8328-0”,出版单位为四川美术出版社。五册图书封面设计统一,封面上2/3部分均为米黄色,下1/3部分根据书名的不同配以淡紫色(较深、较浅两色)、淡蓝色、橘黄色、淡绿色,封面中心位置同样选取了白色的花朵图案,署名以隶书形式置于花朵图案之上;书名上下左右四个位置的图标、信息对应、文字排版、字体等均与涉案《舍得》图书封面基本一致,下方1/3深色区域的文案亦是黑白颜色字体相间,中间一行白色字体较为突出,标注与各单册不同主旨对应的句式文案。书脊部分也是对封面主要信息的再次标注,与涉案《舍得》图书对应部分的设计安排一致。整体而言,被诉图书封面的正面、书脊中的文字排版、字体、花朵图案、色彩搭配、各元素的位置对应与涉案权利图书相同,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

一审诉讼中,喜阅菊容公司提交了涉案被诉图书的进货单,供货主体为北京一搏图书有限公司,进货折扣为1折。四川美术出版社认可该公司系其授权图书发行商。

另查一,除本案外,天下书盟公司还以“身心修行”系列图书中另外《静心》《顿悟》《淡定》三本图书封面设计为权利基础,主张被诉套书同时构成对《静心》《顿悟》《淡定》三本图书封面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要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查二,权利图书与侵权图书正文内容不同,但同属于人生哲学类通俗读物,主题相同。喜阅菊容公司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已经下架涉案被诉侵权套书。

另查三,天下书盟公司为本案及另外三件案件支出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4100元。

以上事实,有图书出版合同、图书实物、设计源文件、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公证费发票、进货单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舍得》图书封面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著作权归属;二、四川美术出版社和喜阅菊容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三、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四川美术出版社和喜阅菊容公司应当各自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涉案《舍得》图书封面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著作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而言,图书封面是设计者用于传递和反映书籍内容,美化书籍的外观而专门设计。本案中,涉案《舍得》图书的封面设计,设计者围绕“身心修行”中的“舍得”主题,选取了米黄色和淡绿色两类冷暖色调作为封面设计主色调,选取白色荷花图形作为主视觉图案,选取“隶书”字体作为书名纵向置于荷花之上;围绕“舍得”书名,在上下左右分别对称布置了“身心修行”、推广宣传文案、主旨句和作者署名等信息,并采取了不同字号、不同字体进行描述,简明扼要的传递了图书主题内容并体现出封面整体设计的平衡感;书脊部分将封面主要信息按照“身心修行”系列主题标识、书名、主旨句、作者信息、出版社信息的顺序、相应字号和字体进行标注;封底图案延续封面主色调,上部分为书名和文字文案分栏标注。上述封面设计能够反映出设计者在了解书稿所表达的感情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封面的文字、图形和色彩进行的个性化安排、布局和搭配,体现出设计师个性化构思和一定的艺术品位,传递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独创性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四川美术出版社未提交反证反驳涉案《舍得》图书的封面设计独创性,一审法院结合天下书盟公司提交的设计源文件及图书封面设计的署名情况,认定天下书盟公司系涉案《舍得》图书封面设计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四川美术出版社、喜阅菊容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相应法律责任

涉案《舍得》图书出版在先,四川美术出版社具有接触涉案《舍得》图书封面设计的可能性,其在后出版的“包与容/舍与得/方与圆/静下来/不抱怨心灵修炼必修课5册”套装图书采用的图书封面设计同样均选取了白色的花朵图案作为主视觉元素,以米黄色为主色调,分别搭配淡紫色(较深、较浅两色)、淡蓝色、橘黄色、淡绿色,书名上下左右四个位置的图标、信息对应、文字排版、字体等均与涉案《舍得》图书封面基本一致;书脊部分所采用的设计也是将封面的文案信息按照对应的顺序和字号、字体进行标注,与涉案《舍得》图书对应部分的设计安排一致。两者在封面、书脊的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四川美术出版社未经天下书盟公司许可,在后出版相同主题的系列套书过程中使用与涉案《舍得》图书基本相同的图书封面设计,侵害了天下书盟公司对涉案《舍得》图书封面设计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天下书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四川美术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亦未举证证明四川美术出版社的侵权获利,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舍得》图书的封面设计的独创性程度,四川美术出版社的侵权主观过错、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市场混淆程度,天下书盟公司就同系列图书中的另外三本图书另行提出侵权主张并获得部分支持等因素,对本案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予以酌定。关于天下书盟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开支出,属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喜阅菊容公司已经提交了涉案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在接到涉案起诉状后已经对涉案侵权图书进行下架处理,其作为图书销售商,无侵权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天下书盟公司主张喜阅菊容公司就四川美术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四川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静下来》《舍与得》《包与容》《不抱怨》《方与圆》系列套书(ISBN978-7-5410-8328-0);二、四川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三、四川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4775元;四、驳回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上诉人天下书盟公司提出一审中喜阅菊容公司提交的《批销业务清单》中印章显示的公司名称与清单载明的公司名称不一致,进货折扣过低。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认定的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图书实物、设计源文件、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公证费发票、进货单等证据、一审开庭笔录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喜阅菊容公司是否应当就被上诉人四川美术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以及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第一,关于被上诉人喜阅菊容公司是否应当就被上诉人四川美术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问题。

201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喜阅菊容公司为证明其合法来源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了供货主体为北京一搏图书有限公司的《批销业务清单》。其中载明ISBN为“9787541083280”、版别为“四川美术”、书名为“心灵修炼必修课-包与容-愿您与世界温暖相拥”等信息,且四川美术出版社认可北京一搏图书有限公司系其授权图书发行商,故其销售的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虽然上诉人天下书盟公司提出《批销业务清单》存在印章显示的公司名称与清单载明的公司名称不一致、进货折扣过低等问题,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批销业务清单》系伪造,故天下书盟公司提出喜阅菊容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问题。

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封面设计的独创性程度,四川美术出版社的侵权主观过错、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市场混淆程度,天下书盟公司就同系列图书中的另外三本图书另行提出侵权主张并获得部分支持等因素,对本案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63元,由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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