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卫辉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伟,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峰,系河南硕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志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辉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诉被告郭志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辉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辉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郭志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培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