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王凌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现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明运诉被告王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11日,原告陈明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凌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运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明运撤回对被告王凌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陈明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裴 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司红伟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