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总经理。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XX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208。
委托代理人:罗红、任梦园,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建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洋县人,住陕西省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靳新如,女,汉族,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洋县人,住陕西省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军、靳新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收到原告诉讼材料后,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5日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七日交纳诉讼费8749元,逾期原告未向本院缴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起诉,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期限内其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