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张进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高建军与张进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建军于2021年1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进涛给付案款共计114,907.03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进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进涛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进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
4、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进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高建军,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37,154.00元,未执行到位77,753.03元整(未包括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1,624.00元,执行到位0.00元,未到位1,624.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